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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

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21-09-23

日前,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。全文如下:

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态环境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:

《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〉基加利修正案》(以下简称《基加利修正案》)将于20219 1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。自生效之日起,我国须履行《基加利修正案》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(HFC-23)排放的管理要求。为进一步明确HFC-23 履约要求,确保实现履约目标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自2021915 日起,二氟一氯甲烷(HCFC-22)或氢氟碳化物(HFCs)生产过程中副产的HFC-23 不得直接排放。

二、除作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,副产HFC-23应采用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缔约方大会核准的销毁技术(见附件)尽可能销毁处置。

三、企业应建立HFC-23副产设施及销毁处置设施运行台账,对HFC-23产生量、销毁量、储存量、使用量、销售量等进行监测和计量,并按有关规定报送数据,具体规定将另行发布。

四、企业应加强HFC-23排放管理,配套HFC-23存储设施(设备)或采用其他措施,避免在销毁处置设施出现停车等紧急情况时向大气直接排放 HFC-23。当HFC-23回收、存储和销毁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,应停止相应HCFC-22 HFCs的生产,防止HFC-23直接排放。

五、企业应加强装置、设备的维护管理,防止HFC-23泄漏和排放,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检查。

六、鼓励企业开展生产技术革新和升级改造,降低HFC-23副产率,开发推广将HFC-23作为原料用途的资源化利用技术。

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,切实做好HFC-23排放管理工作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,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。

附件: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缔约方大会核准的HFC-23销毁技术清单

生态环境部办公厅

2021910

抄送: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,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,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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